我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来源:规章制度 2022/06/24

我院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申报、评审、上报及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及标准:

结合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情况,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特别困难学生档次、困难学生档次和一般困难学生档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特别困难学生档次资助标准为4000元每生每年;

2.困难学生档次资助标准为3500元每生每年;

3.一般困难学生档次资助标准根据吉林省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及总金额计算,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元至3300元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年度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简朴。

第三章 评审工作流程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吉林省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将各资助档次名额分配给各学院;

(二)学生申请:各学院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并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评审:各学院要成立资助工作小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审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各档次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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